六、财务处理
此次国家临时存储粮食收购入库后,由中央财政按临储收购价加收购费用给予贷款利息补贴。收购费用为2.5分/斤(含确需集并的县内集并费),其中拨付指定收储库点的收购费用不得低于2分/斤。对应拨付指定收购库点的收购费用,要及时足额拨付,不得截留挪用,保证企业收购需要。保管费用补贴政策按《财政部关于批复最低收购价等中央政策性粮食库存保管费用补贴拨付方案的通知》(财建〔2011〕996号)执行。各中储粮承贷直属企业要切实规范储粮管理,指定收储库点不得租仓储粮,也不得变相租仓降低保管费用补贴标准,以保证安全储粮的需要。
七、统计处理
此次国家临时存储大豆、玉米统计处理按国家有关统计制度执行。收购期间,中储粮黑龙江分公司要将大豆、玉米的月度收购进度情况抄送省粮食局和省农发行,指定收储库点要将收购进度抄送当地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八、其它要求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中储粮黑龙江分公司及承担收购工作的承储库点要在当地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的统一领导下,从服务“三农”大局出发,指导、督促指定收储库点做好国家临时存储收购各项工作,并为送粮农民提供优质服务。
(一)严格执行政策。中储粮黑龙江分公司及其直属企业要对粮食收购、入库等各环节进行全程跟踪监控,督促受委托企业认真做好国家临时存储收购工作,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临时收储价格。经验收合格入库的粮食作为国家临时存储,建立质量档案,并由中储粮直属企业与委托收储库点签订代储保管合同,明确数量、等级、价格和保管、出库责任等,作为以后安排销售标的的质量依据。
在销售时发现入库的粮食实际数量和质量与销售标的不符的,造成的损失由负有监管责任的中储粮直属企业先行赔付。查明原因后,由责任者承担经济损失,并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监管人员的责任。
(二)严肃工作纪律。对受委托企业压级压价、抬级抬价、从现有库存中划转或用进口大豆代替国产大豆等掺杂使假行为,一经发现将已入库的粮食全部退出国家临时存储的收购进度和库存统计,扣回全部费用利息补贴;由承贷企业追回粮款归还农发行贷款,取消其收储资格;由中储粮分公司负责收回企业不当得利,并上交中央财政。如发生损失,由受委托企业承担,并追究主要负责人、相关人员及负责监管人员责任,并将其以前年度收储的粮食实行移库或按有关程序及时安排拍卖,所发生费用由违规企业承担。中储粮直属企业在验收中弄虚作假要追究主要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强化服务措施。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国家临时存储收购企业要进一步强化为农服务措施,方便农民送粮。为农民提供信息服务和技术指导,指定存储收购库点在显著位置公布粮食收购价格、质量标准,设立样品台、咨询举报电话。要帮助农民提高清杂筛选能力,加快收购入库进度和增加农民收入。要引导农民均衡有序售粮,减少入库排队等候时间。坚决落实国家粮食局提出的五要五不准要求,即:一要及时启动预案,不准坑害农民;二要做到随到随收,不准为难农民;三要坚持公平定等,不准算计农民;四要准确过磅计量,不准克扣农民;五要坚持现款结算,不准折腾农民,提高为农服务质量。
(四)加强监督检查。要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主动接受人大、政协、纪检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协调解决临储收购中出现的问题。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确保国家的惠农政策落到实处。地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按在地原则,依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要求,加强对临时收储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认真受理群众举报,及时查处违规行为,切实保护农民利益,维护正常收购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