饲料安全管理的基本原则与要求分别有哪些?
来源:饲料工业 2022-03-10 15:36:55| 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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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饲料是畜牧养殖业的基础,其质量直接关系到动物性产品的安全、优质和健康。到目前为止,我国已颁布各种饲料工业标准,有强制性标准也有推荐性标准,这些标准的颁布实施对保证饲料安全起到了重要的作用。我国已有很多的畜产品走向国际市场,需要不断地完善相应的饲料工业标准。联合国粮农组织(FAO)与国际饲料工业协会(IFIF)2020年联合修订出版了《饲料行业良好管理规范(Good Practices for Feed Sector)》。本期特邀河南工业大学王卫国教授,对该规范的第二部分——基本原则与要求进行详细的解读与说明,并与我国《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的相关内容进行比较和讨论,供行业同仁学习参考。全文已在《饲料工业》2022年第5期刊出。
联合国粮农组织(FAO)与国际饲料工业协会(IFIF)2020年联合修订出版了《饲料行业良好管理规范(Good Practices for Feed Sector)》[1]。该规范是为贯彻执行《良好动物饲养的食品法典(The Codex Alimentarius Code of Practice on Good Animal Feeding)》[2]而制定的实施指南,其目的是基于“同一健康(The one health)”的方针,确保在动物性食品产业链上饲料生产供应环节的饲料安全,进而保证饲养动物的安全和动物性食品的安全、营养与多样化,同时关注饲养动物的福利和环境保护。文章介绍该规范第二部分——基本原则与要求的主要内容,包括饲料原料的采购与接收、标签、可追溯性系统、召回、适用于紧急情况的特殊条件、检查和控制程序以及加药饲料中使用的饲料添加剂和兽药等,并与我国《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的相关内容进行比较和讨论,并提出一些建议,供行业同仁参考。
1、饲料原料的采购与接收
1.1 《食品法典——良好动物饲养规范》(CXC 54—2004)的基本要求
饲料原料(含饲料添加剂)保证来源安全,即来源必须经过基于食品安全的风险分析评价。所采用的评价程序应符合《食品法典》框架内适用的风险分析工作原则。尤其是饲料添加剂的生产商,应向用户提供明确的信息,以便正确、安全地使用。
对饲料原料应进行基于风险防控方案的对不良物质的检查、取样和分析。饲料原料中的病原体、真菌毒素、农药和不良物质等的含量应满足适用的法定标准要求或可接受水平。
1.2 《饲料行业良好管理规范》要求要点
① 安全的饲料原料是生产安全饲料进而生产安全动物源性食品的必需条件。
② 应在饲料原料用于饲料生产之前评估其安全性。饲料原料的生产过程、质量控制、执行标准应符合饲料安全法规标准要求。任何怀疑可能受到污染的饲料原料不得用于饲料生产,除非在饲料生产过程中可以将该危害消除或降低到可接受的水平。
③ 世界上一些国家对饲料原料采用了不同的法规。这些法规包括:负面清单;可在限制条件下使用的原料目录;某些原料及其数量的排除清单;肯定列表,包括可根据限量或预期用途使用的原料。
④ 采购商或饲料企业应建立原料采购标准。在饲料安全体系中,原料标准非常重要,是与供应商达成协议、制定饲料配方、进行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研究和实施后续控制的基础。饲料原料中存在许多潜在危害,其中的部分危害因素不能在饲料加工过程中被消除或降低到可接受的水平,因此,只应接收经检测为安全的饲料原料。
⑤ 应依据原料采购标准、提供合格原料和产品的能力评估供应商。可通过访问供应商、供应商的第三方认证、采购合同、接收时对所供应原料的监控以及这些技术 的结合来评估供应商。应建立合格供应商的标准和批准程序。例如:成为批准的或未批准的供应商的要求;完全批准前对临时供应商的要求;根据公司的采购经验批准现有供应商;在紧急情况下供应商的批准等。
⑥ 应针对饲料原料进行危害分析,列出所有可能发生并与每一个工艺步骤相关的潜在危害,通过危害分析识别重大危害并采取恰当的措施予以控制。
⑦ 应保持以上有关信息的纪录并供使用。应确保饲料原料的储存和使用适当。
⑧ 应对饲料原料连续采样,进行基于风险的监测,确保满足有关饲料安全标准的要求。
1.3 我国《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要求要点[3]
① 企业应当加强对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和浓缩饲料(以下简称原料)的采购管理,全面评估原料生产企业和经销商(以下简称供应商)的资质和产品质量保障能力,建立供应商评价和再评价制度,编制合格供应商名录,填写并保存供应商评价记录。
② 企业应当建立原料采购验收制度和原料验收标准,逐批对采购的原料进行查验或检验。规范还对原料采购验收制度的具体内容、原料验收标准的内容要求、采购实施行政许可的原料、采购实施登记或者注册管理的原料、采购不需行政许可的原料提出了具体要求。还对周期性选择特定数量的饲料原料进行主要卫生指标检验做了具体要求。
③ 企业应当填写并保存原料进货台账。进货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并对进货台账的具体内容提出了要求。
④ 企业应当建立原料仓储管理制度,填写并保存出入库记录,并对原料仓储管理制度的内容和出入库纪录的内容做出规定。
⑤ 企业应当按照“一垛一卡”的原则对原料实施垛位标识卡管理,垛位标识卡应当标明原料名称、供应商简称或者代码、垛位总量、已用数量、检验状态等信息。
⑥ 企业应当对维生素、微生物和酶制剂等热敏物质的贮存温度进行监控,填写并保存温度监控记录。
⑦ 按危险化学品管理的亚硒酸钠等饲料添加剂的贮存间或者贮存柜,应当设立清晰的警示标识,采用双人双锁管理。
⑧ 企业应当根据原料种类、库存时间、保质期、气候变化等因素建立长期库存原料质量监控制度,填写并保存监控记录。
1.4 讨论
《食品法典——良好动物饲养规范》《饲料行业良好管理规范》因用于全球饲料工业企业的饲料原料采购与接收管理,因此仅提出了原则性要求。而这些原则在我国《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中饲料原料采购与管理部分中全部有应用。我国的《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结合自己的国情和饲料安全管理体系特点,明确、具体地规定了原料供应商评价、再评价、建立合格供应商目录、原料验收制度、原料验收标准、进货台账、仓储管理、原料卫生检验内容与要求等,内容更完整,具有很好的可操作性。便于广大企业执行和主管机构的监督检查。另外,我国制定的饲料原料目录[4]属于肯定列表,禁止在饲料、饲养动物饮水中使用的药物品种目录、物质等强制性标准[5-6]、法规属于负面清单。而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7]中许多饲料添加剂是可在限制条件下使用的。
2、标签
2.1 《食品法典——良好动物饲养规范》(CXC 54—2004)的基本要求
标签上应明确说明使用者应如何处理、储存和使用饲料和饲料原料。标签应符合任何法定要求。适当时,标签或随附文件应包含:有关饲料拟用于动物的种类或类别的信息;饲料的预期用途;饲料原料列表,包括必要的添加剂信息,按配方中百分比降序排列;制造商或注册人的联系信息;注册号(如有);使用指南和注意事项;批次标识;生产日期;有效期或“在……(某日期)前使用”。
2.2 《饲料行业良好管理规范》要求要点
产品标签应向用户提供所有必要信息,以便正确处理、储存、使用饲料和饲料原料,并防止健康危害进入食物链。应对用户进行充分培训,以完整理解和正确使用标签信息。
当某些饲料或饲料原料喂给不同品种或类别的动物时,对人类健康的风险可能会发生变化,因此标签中应提供饲料所针对的动物品种和类别的信息。
与饲料和饲料原料来源相关的所有标签信息(例如产品名称、生产商名称和地址、原产国、批次标识、生产日期、原料清单、定量原料组分声明、使用说明、储存条件、最佳储存时间)对于记录保存、可追溯性/产品跟踪和产品召回(如有必要)至关重要。这些信息也有助于“先进先出”。
加药饲料标签或随附文件应提供有关兽药活性成分、饲料拟用于动物的品种和类别、用途或使用指南、警告和警示声明的具体信息。警告声明包括停药(停用)时间和其他与保护人类健康相关的声明。
2.3 我国饲料法规标准对标签要求要点
我国的饲料标签是执行强制性国家标准《GB 10648—2017饲料标签》[8]的规定。该标准对饲料标签制定的基本原则、应标示的基本内容(包括卫生要求、产品名称、产品成分分析保证值、原料组成、产品标准编号、使用说明、净含量、生产日期、贮存条件及方法、行政许可证明文件编号、生产者、经营者的名称和地址、其他要求)、基本要求等都做了详尽规定,可满足饲料行业管理、使用要求。
2.4 讨论
我国的饲料标签标准涵盖了《饲料行业良好管理规范》中标签部分的全部要素,且结合国内实际操作性。而加强对用户的标签知识和使用方法的培训是今后的努力方向。
3、饲料和饲料原料的可追溯性与记录保持
3.1 《食品法典——良好动物饲养规范》(CXC 54—2004)的基本要求
饲料和饲料原料(包括饲料添加剂)的可追溯性应通过适当的记录保持来实现,以便在出现饲料安全问题时及时有效地撤回或召回产品。应保持饲料和饲料原料的生产、发放和使用的记录并随时可用,一旦发现有饲料安全问题时,可迅速将饲料和饲料原料追溯到前一来源和后一个接收者。
3.2 《饲料行业良好管理规范》要求要点
可追溯性或产品追踪工具应能够在饲料/食物链的任何特定阶段(从生产到分销)确定饲料从何处来(后退一步)到何处去(前进一步),以实现饲料/食品检验和认证体系的目标。
饲料企业实施可追溯体系取决于:组织和产品固有的技术 限制(即饲料原料的属性、批量大小、收集和运输程序、加工和包装方法);应用此类体系的成本效益;来源国和目的地国的要求。
在设计可追溯性系统时,饲料企业应根据预定原则(见表1)确定其目标。
可追溯性或产品追踪的应用应考虑发展中国家的能力。可追溯系统对贸易的限制不应超过必要程度。
由于饲料和食品生产管理的整合需要越来越多的需求和信息,因此需要更复杂、更详细的可追溯性系统。所以必须开发能结合实际、技术 可行和经济可行的设备项目和设计、IT解决方案、生产工艺设计等。
有关饲料厂可追溯体系的更详细信息见该规范原文。表2为饲料厂的饲料可追溯体系的要求和措施举例。
3.3 我国《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对追溯性要求
我国《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中要求饲料生产企业要做好从原料接收到培训、卫生和记录管理生产全过程的35项纪录,为饲料和饲料原料的追溯提供了基础条件。但未明确提出可追溯性的具体要求。
3.4 讨论
饲料和饲料原料生产企业做到产品可追溯的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要求是要为进入饲料厂的每一批次的每一种饲料原料、饲料添加剂、购入的产品(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浓缩饲料、混合原料)、中间产品(厂内配置的小料或预混料)、每天安排生产的每一品种的每批产品、每次的冲洗料、调质制粒、挤压膨化、成品包装的每种产品的机头机尾料、落地回收料、不合格产品、设备中清扫出的残留料等分配一个唯一的批号或编码,并按此批号记录到该批原料在生产系统中流经的所有工段或工序的记录表单中以及库存、检化验单中。对于某些散装原料(如玉米、小麦、DDGS等),可能会有不同来源的原料进入同一筒仓或其他散装库中,此时可以采用将进入同一仓库的不同来源散装原料赋予合并后的批号,以便于示踪或追溯管理。由于有了唯一批号,则可以准确做到先进先出、精准使用,确保饲料安全。从这一立场看,我国应在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中增加这样的要求。
4、加药饲料中使用的药物饲料添加剂和兽药
4.1 《食品法典——良好动物饲养规范》(CXC 54—2004)的基本要求
① 加药饲料中使用的药物饲料添加剂和兽药应当进行安全性评价,并按照主管部门预先批准的使用条件使用;
② 加药饲料中使用的兽药应当符合《关于在食品生产动物中使用兽药的国家监管性食品安全保证计划的设计和实施指南》的规定;
③ 加药饲料中使用的药物饲料添加剂和兽药之间的界限可以设定,以避免误用;
④ 药物饲料添加剂的接收、处理和储存应保持其性状稳定,尽量减少误用或不安全的污染。含有它们的饲料应严格按照明确的使用说明使用;
⑤ 在没有公共卫生安全评估的情况下,不应在饲料中使用抗生素来促进生长。
4.2 《饲料行业良好管理规范》要求要点
食品法典委员会关于食品中不同类型兽药的最大残留限量(MRL)可在食品法典委员会兽药残留数据库中找到。添加到饲料中的大多数兽药是抗菌剂、抗球虫剂或生长促进剂。所有国家都应建立适当的制度,以确保尽量减少抗菌药物的使用。
加药饲料通常由受主管当局监管和检查的商业饲料厂生产。然而,一些国家法规授权饲养场生产加药饲料。在许多饲料厂,许多类型的设备用于交叉生产加药和不加药饲料。根据良好生产管理规范(GMP),无论饲料生产设施的大小,都应建立适当的设备与生产控制程序和防止药物交叉污染的控制措施,避免加药和不加药饲料受到不安全的污染。
对加药饲料必须按照规定的用途和说明使用。而所用的饲料添加剂、兽药都必须是经批准的、安全的和有明确功效的产品。
4.3 我国的相关法规要求
我国制定有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以及食品中致病菌限量等强制标准[9-11]、禁止在饲料、饲养动物饮水中使用的药物品种目录[12]。从2020年7月1日起,禁止在饲料中使用抗菌促长剂(药物饲料添加剂)。而在《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中要求企业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生产过程中的交叉污染,包括防止加药饲料之间和加药饲料与不加药饲料之间的交叉污染。
4.4 讨论
目前,我国已取消了药物饲料添加剂的类别,将其归入兽药管理,对饲料的安全管理水平明显提升。我国现行有关兽药在饲料中的使用和禁用的法规可以满足饲料行业需求。
5、检验和控制程序
5.1 《食品法典——良好动物饲养规范》(CXC 54—2004)的基本要求
饲料和饲料原料生产商及行业其他相关方应实行自我管理或自我控制,以确保符合饲料和饲料原料生产、储存和运输标准的要求。应建立基于风险的饲料生产、储存和销售等的官方监管计划并实施。应使用检查和控制程序验证饲料和饲料原料是否符合要求,以保护消费者免受食源性危害。所采用的风险评估方法最好应与国家间接受的方法保持一致。风险评估应以现有的科学证据为基础。
对饲料和饲料原料的监测,无论是由行业或官方检验机构进行,都应包括检查、取样和分析,以检测不良物质的不可接受含量。
5.2 《饲料行业良好管理规范》要求要点
安全饲料和饲料原料的生产是饲料经营者和主管当局的共同责任。饲料安全依赖于饲料经营者和主管当局实施的有效控制程序和饲料检查计划。
自我控制程序有助于饲料运营商遵守适用的监管标准和其他要求。自我控制计划应包括饲料原料和饲料产品。自我控制可能还包括物理检查、取样程序、化学和微生物分析、不合规情况下采取的行动、参与生产和饲料安全控制的员工的责任等。
主管当局负责进行饲料的监管检查,以验证是否符合法定要求。检查意见应形成文件,以支持可能的执法行动。
实验室检测是任何安全控制和饲料安全保证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需要测定饲料或饲料原料样品的特定成分以确保其符合安全标准。
5.3 我国相关管理法规的要求
我国《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中要求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和有关标准,对采购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和用于饲料添加剂生产的原料进行查验或者检验;应当对生产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产品质量检验;检验合格的,应当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未经产品质量检验、检验不合格或者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不得出厂销售。我国《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中对饲料产品质量控制做了详尽的规定,包括应建立现场质量巡查制度和保持巡查记录,建立检验管理制度,实施产品出厂检验,每周自行检验5个批次产品的主成分,建立主要仪器设备的操作规程、档案与使用记录,每年选择5个检验项目进行检验能力验证,建立产品留样观察制度和不合格品管理制度和记录。同时我国还制定有配套的饲料产品质量检验方法国家、行业标准,可以满足行业使用需求。
我国农业农村部和各级地方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每年都制定有饲料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检验计划并有效实施,对产品质量不合格和质量安全管理不合规的中高风险企业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有力保证了国内饲料产品的质量安全。
6、召回
6.1 《食品法典——良好动物饲养规范》(CXC 54—2004)的基本要求
应按照本规范的规定保存记录和其他信息,包括饲料和饲料原料的标识和分发,以便当任何饲料或饲料原料被认为对消费者的健康构成威胁时,可以迅速从市场上撤除能够鉴别出饲喂了这些饲料的动物。
6.2 《饲料行业良好管理规范》要求要点
根据国家法规体系要求,饲料经营者只允许销售安全饲料。这通常包括要求饲料经营者从市场上召回不安全饲料的规定。法定召回体系的关键组成部分包括:
① 规定饲料经营者应制定有召回计划,并定期测试该计划;
② 规定由授权的主管当局在需要时强制召回;
③ 规定饲料企业经营者应建立可追溯性系统,至少使其能记录从谁处购买了货品以及向谁出售了最终产品(“退一步和进一步”原则);
④ 规定饲料经营者在有理由认为其供应的饲料不安全时,应通知主管当局;
⑤ 规定饲料经营者或主管当局应充分告知消费者涉案不安全饲料的健康危害。
6.2.1 主管当局的责任
主管当局的主要责任是保护消费者免受健康风险。根据国家召回制度,监控/协调和强制实施召回的责任可能分散在不同的机构。
依据召回的性质,参与协调和强制实施饲料召回的主管当局的主要责任可包括以下行动:
① 建立有效的国家召回制度;
② 依据食源性疾病的暴发或在监测和监督计划中发现了不可接受的风险水平的结果,启动不安全饲料的召回,并要求饲料经营者从市场上移除不安全饲料;
③ 与饲料经营者合作,制定召回计划和可追溯体系的制定、实施和维护指南;
④ 就风险评估和适当的风险管理行动向饲料经营商提供建议;
⑤ 提供一个系统或机制,允许饲料经营者在有理由相信其供应的饲料不安全时通知主管当局;
⑥ 协助正在实施召回饲料业务的运营商开展与召回相关的活动;
⑦ 验证召回活动的有效性;
⑧ 提供一个系统或机制,允许饲料生产商报告召回活动的进展情况;
⑨ 在国家和国际两级与相关政府机构合作;
⑩ 必要时,进行持续的饲料安全调查,以确定可能涉及的其他饲料;
11 如果饲料经营者未能遵守其法律义务,则令其强制召回;
12 确保告知消费者和客户被告知,他们的问题和关切得到恰当的管理;
13 如有必要,扣押或下令销毁、重新加工/重新调质或使用召回饲料的替代品;
14 与饲料企业合作,确保采取适当措施,防止再次发生导致生产或销售不安全饲料的危险;
15 如果不安全饲料已出口,则通知相关当局。
6.2.2 饲料经营者的责任
一旦饲料经营者发现或被告知他们向市场供应了不安全的饲料,他们就有主要责任召回这些饲料,以保护公众健康。这些主要责任可能包括以下行动:
① 使用适当的和形成文件的操作程序制定和维护召回计划;
② 作为饲料可追溯性系统的一部分,应保持其饲料和饲料原料供应商供货和出售饲料的记录;
③ 建立验证可追溯性和召回的程序(例如:定期进行召回模拟练习,以确保联系人名单是最新的,员工接受了适当的培训);
④ 培训员工执行召回计划;
⑤ 迅速从市场上清除不安全的饲料/食品;
⑥ 如果需召回的饲料已送达相关消费者,则通知他们;
⑦ 在进行召回活动时,通知主管当局并与之合作;
⑧ 通知食品链内的其他相关饲料/食品经营者;
⑨ 向相关方传达召回详情和信息,并回答媒体和消费者的询问;
⑩ 恰当管理召回产品(安全处置或再加工);
11 对其召回计划进行定期评估,同时考虑从以前的召回中吸取的经验教训。根据该分析结果,可能有必要修订召回计划。
6.2.3 适用于紧急情况的特殊条件
当出现饲料安全紧急情况时,及时向所有相关方通报紧急情况的性质和程度对于最大限度地减少潜在不良公共卫生影响至关重要,包括出口国采取的行动,以确保进口国也能迅速采取行动。
经验表明,有关饲料安全紧急情况的信息必须整合到单一系统中,以确保食品安全。在可能的情况下,应由相关主管当局清楚完整地描述有关饲料安全紧急情况的性质和范围信息,包括完成后的风险评估。
饲料经营者有责任确保饲料安全,管理与其产品相关的饲料安全突发事件。他们也有责任建立起能够有效追踪饲料批次的系统,并及时向主管当局和其他相关利益相关者(包括客户和/或消费者)提供和管理饲料安全突发事件相关的信息。他们还有责任向员工提供培训或指导,并负责内部沟通。
饲料经营者应能随时提供有关他有什么饲料,饲料的来源和供应对象的信息。应鼓励保存可数字传输和可搜索的记录,以便及时通过更复杂的分销网络追踪产品。
鉴于饲料贸易的全球性质,饲料安全紧急情况的影响可能是广泛的。有饲料安全紧急情况的国家主管当局应尽其最大能力并与其他主管当局合作,确认相关涉案饲料的所有潜在接收国以及所有潜在污染饲料或饲料原料的进口国。所有与饲料安全紧急情况相关的信息应提供给以这种方式确认的国家的主管当局。
主管当局应识别危险源,并在确定危险源后,尽可能采取适当措施减少或消除危险。在紧急情况下,可追溯或产品可追踪对于迅速识别危险源非常重要。
主管当局应考虑涉案饲料是否已经或可能已经在批发、零售或消费者层面上分销。他们也应该考虑分销的饲料数量,无论是否在运输给贸易伙伴,都应实施风险管理和沟通措施,包括一个或多个饲料分销层面的召回通知。
作为早期预警,初始信息交换也应尽快进行。一旦获得进一步的信息,就可以进行交换。当饲料或食品安全紧急情况需要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污染扩散、污染产品分销等时,预警系统被考虑作为一种响应机制。
6.2.4 出口国或进口国采取的行动
所采取行动的信息(如有)包括:
① 为确定和防止饲料销售和出口而采取的措施;
② 对从市场召回的饲料所采取的措施,包括这些召回是自愿的还是强制性的;
③ 为防止更多问题而采取的措施;
④ 通过适当的物理处理降低风险的措施;
⑤ 受影响人员的诊断和治疗 方法;
⑥ 针对最终处置采取的措施(如销毁饲料);
⑦ 实验室分析;
⑧ 可能有助于评估风险的任何其他信息。
6.3 我国《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的要求
我国《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要求:①饲料企业应当建立客户投诉处理制度,填写并保存客户投诉处理记录;②企业应当建立产品召回制度,填写并保存召回记录;③企业应当每年至少进行一次产品召回模拟演练,综合评估演练结果并编制模拟演练总结报告;④企业应当在饲料管理部门的监督下对召回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销毁,填写并保存召回产品处置记录。处置记录应当包括处置产品名称、数量、处置方式、处置日期、处置人、监督人等信息。
6.4 讨论
由于《饲料行业良好管理规范》是面向全球不同国家的饲料生产者和管理者,其召回内容的规定更为全面、详细,可以作为各国制定国内法规的指南,可以满足国内国际实施召回行动的使用要求。但这些内容仍然是原则性的。各国需要结合自己的国情制定可实施的法规。我国《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是结合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国情制定的,有关召回的内容规定对于国内饲料企业而言具有更好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但未来对召回的管理与实施也需要根据国内管理法规的更新、科学技术 的进步、管理经验积累与教训的总结汲取而持续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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