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耕地保护形势的日益严峻,很多地方出现农民建在耕地上的养殖场被强制拆除事件。
养殖也属于农业生产,属于农业结构调整,养殖场建设属于设施农业,建在耕地上的养殖场应不应该拆除?拆除的话是不是应该有补偿?养殖场应该建在什么地方?小农户还能发展养殖吗?
这些都是广大农民非常关心的问题。很多农民也都清楚,国家对设施农业用地是大力支持的,专门印发文件提出养殖场等设施农业用地可以不按建设用地管理,仍然视为农用地,不用转用征收,不用落实“占补平衡”,为什么现在又要拆除呢?
关于养殖场建在耕地上要不要拆除的问题,关键要看以下3点,之前之后大不相同,有的应当拆除,有的可以不拆除。
(1)看是不是建在永久基本农田上
永久基本农田是优质耕地,是高产田也是口粮田,是根据全国粮食需求量划定的。按照用途管理要求,永久基本农田优先用于种植粮食等农作物。
种植类设施农业在不破坏耕作层的情况下,可以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但像养殖场这类破坏耕作层的养殖类设施农业,相关政策文件一直规定是不允许占用基本农田的。
但在2019年12月17日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印发的《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还算是开了一个口子,提出养殖类设施农业涉及少量永久基本农田确实难以避让的,允许使用但必须补划。
在2021年11月27日自然资源部等3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这个口子就收回去了,该文件明确提出“严禁新增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
因此,《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印发后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的设施农业一般都是要拆除的。
(2)看什么时候建设的
如果没有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而是占用的一般耕地,建设是否是合法,被发现之后是不是要拆除,这关键要看是什么时间建设的。
这个时间节点就是2021年11月27日《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印发之日。
在之前的设施农业用地政策中,对占用一般耕地都没有禁止性规定,只是提出尽量少占耕地、尽量减少对耕地的破坏等。特别在2019年底印发的《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明确提出“设施农业属于农业内部结构调整,可以使用一般耕地,不需落实占补平衡”,同时明确设施农业用地不需要审批,只需要到乡镇备案即可。
但在《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这个政策就有了一个大转变,明确提出“严格控制新增农村道路、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等农业设施建设用地使用一般耕地。确需使用的,应经批准并符合相关标准”。
按照法不溯及以往的原则,2021年11月27日前,占用耕地建设的设施农业,因为建设时没有违法违规,什么时候发现都是不应当拆除的。
2021年11月27日后未经审批建设占用耕地的,因为有了明确的政策规定,被发现后可能会被拆除。
(3)看有没有补划或落实“进出平衡”
2019年底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印发的《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规定养殖类设施农业涉及少量永久基本农田确实难以避让的,允许使用但必须补划。
如果在2021年11月27日前建设设施农业少量占用基本农田,并且由县政府落实了补划,这种情况下是不需要拆除的。
《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养殖设施确需占用耕地的,应经批准并符合相关标准,并且要落实“进出平衡”。
如果在2021年11月27日之后建设,经过批准并由县级政府组织落实了“进出平衡”,这种情况下也是不用拆除的。
养殖也属于农业生产,属于农业结构调整,养殖场建设属于设施农业,建在耕地上的养殖场应不应该拆除?拆除的话是不是应该有补偿?养殖场应该建在什么地方?小农户还能发展养殖吗?
这些都是广大农民非常关心的问题。很多农民也都清楚,国家对设施农业用地是大力支持的,专门印发文件提出养殖场等设施农业用地可以不按建设用地管理,仍然视为农用地,不用转用征收,不用落实“占补平衡”,为什么现在又要拆除呢?
关于养殖场建在耕地上要不要拆除的问题,关键要看以下3点,之前之后大不相同,有的应当拆除,有的可以不拆除。
(1)看是不是建在永久基本农田上
永久基本农田是优质耕地,是高产田也是口粮田,是根据全国粮食需求量划定的。按照用途管理要求,永久基本农田优先用于种植粮食等农作物。
种植类设施农业在不破坏耕作层的情况下,可以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但像养殖场这类破坏耕作层的养殖类设施农业,相关政策文件一直规定是不允许占用基本农田的。
但在2019年12月17日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印发的《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还算是开了一个口子,提出养殖类设施农业涉及少量永久基本农田确实难以避让的,允许使用但必须补划。
在2021年11月27日自然资源部等3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这个口子就收回去了,该文件明确提出“严禁新增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
因此,《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印发后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的设施农业一般都是要拆除的。
(2)看什么时候建设的
如果没有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而是占用的一般耕地,建设是否是合法,被发现之后是不是要拆除,这关键要看是什么时间建设的。
这个时间节点就是2021年11月27日《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印发之日。
在之前的设施农业用地政策中,对占用一般耕地都没有禁止性规定,只是提出尽量少占耕地、尽量减少对耕地的破坏等。特别在2019年底印发的《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明确提出“设施农业属于农业内部结构调整,可以使用一般耕地,不需落实占补平衡”,同时明确设施农业用地不需要审批,只需要到乡镇备案即可。
但在《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这个政策就有了一个大转变,明确提出“严格控制新增农村道路、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等农业设施建设用地使用一般耕地。确需使用的,应经批准并符合相关标准”。
按照法不溯及以往的原则,2021年11月27日前,占用耕地建设的设施农业,因为建设时没有违法违规,什么时候发现都是不应当拆除的。
2021年11月27日后未经审批建设占用耕地的,因为有了明确的政策规定,被发现后可能会被拆除。
(3)看有没有补划或落实“进出平衡”
2019年底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印发的《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规定养殖类设施农业涉及少量永久基本农田确实难以避让的,允许使用但必须补划。
如果在2021年11月27日前建设设施农业少量占用基本农田,并且由县政府落实了补划,这种情况下是不需要拆除的。
《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养殖设施确需占用耕地的,应经批准并符合相关标准,并且要落实“进出平衡”。
如果在2021年11月27日之后建设,经过批准并由县级政府组织落实了“进出平衡”,这种情况下也是不用拆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