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规范引种程序,引人种猪按照CB16567的有关要求,必须进行隔离饲养并加以疫情监测,经检查确定为健康动物后,方可混群饲养。
(6)实施灭鼠、灭蚊、灭蝇工作的计划和措施,禁止其他家畜、禽、犬、猫等动物进入场内。
(7)发现疫情应立即向当地区(县)以上兽医防疫监督机构报告,接受兽医防疫监督机构的指导,尽快控制疫情,病死猪按GB16548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3.饲养场工作人员资格和健康要求
(l)场内畜牧兽医技术人员及饲养员必须经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获得《职业技能资格证书》。
(2)场内饲养、技术人员每年应进行健康检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在取得《健康证》后方可上岗工作。
4.种猪的质量要求
(1)种猪场应遵守国务院《种畜禽管理条例》,经验收批准后申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2)种猪应来自非疫区,符合品种要求,血缘清楚,无隐性不良基因支配的遗传性疾患。
(3)种猪必须不患有萎缩性鼻炎、密螺旋体痢疾、传染性水疱病、猪瘟(包括非洲猪瘟)、口蹄疫、蓝耳病、伪狂犬病、布鲁氏菌病及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疫病。
(4)种猪场必须配合市、区(县)畜牧兽医站对种猪进行的相关疫病的检测工作。
5.饲养场消毒规定